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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学院直属党支部党员发展及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来源: | 发布日期:2023-03-06 】

马克思主义学院直属党支部

党员发展及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做好发展党员工作,规范发展党员工作程序,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和《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教育部党组、共青团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在发展党员工作和党支部建设的意见》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院发展党员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发展党员工作必须遵循“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坚持入党自愿和个别吸收的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必须坚持党章规定的入党条件和程序,同时建立健全共青团组织“推优”制、发展党员联系人工作制、发展对象集中培训制、发展党员公示制,实行发展党员票决制。

第四条 发展党员工作要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重点是青年教师。


第二章 工作程序

第五条 凡年满十八岁要求入党者,必须自愿向党组织递交书面申请。入党申请书主要内容:表达入党愿望、表明对党的认识和入党动机;汇报自己的基本情况,包括年龄、学历、学习和工作经历,家庭成员及主要社会关系等;汇报自己的政治信念、成长经历和思想、工作、学习、作风等方面情况,表明自己今后的努力方向。

第六条 “申请入党人”是共青团员的,党组织应及时通知申请人所在团组织,由团组织协助进行考察。其他同志由党支部进行前期考察。

第七条 确定入党积极分子

(一)团员“申请入党人”经所在团组织推荐,填写“团内推优登记表”。

(二)党支部对经过“团内推优”和由前期考察的申请人,根据考察情况和现实表现,经支委会讨论,提出名单,审查同意后,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

(三)被确定的入党积极分子,需及时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考察登记表》,明确培养起始时间。

(四)党支部建立入党积极分子档案(包括入党申请书、自传、思想汇报、推荐意见、写实性考察材料等内容)。

第八条 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与考察

(一)建立健全联系人制度,对每一名积极分子,都要指派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培养联系人,经常同积极分子接触和谈心,了解他们的学习、工作、生活等情况,并从思想上政治上关心帮助他们进步。培养联系人应定期向党支部汇报积极分子情况,党支部应对联系人的工作进行定期检查。。

(二)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教育,党的基本知识、基本路线及优良传统和作风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指导思想、宗旨、任务、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三)组织参加有关活动,分配一定工作任务。

(四)考察主要是:日常考察——在日常生活、学习或工作中考察其表现;任务考察——有意识地分配一些工作,考察其表现;活动考察——安排参加党组织的有关活动,了解其思想反映及表现;关键考察——考察其在关键时刻或有关重要问题上的态度和行动。

(六)入党积极分子至少每季度书面向党支部汇报一次思想、学习和工作情况。

(七)党支部收集整理积极分子的考察材料,并详实填写《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

第九条 确定发展对象

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考察后,在听取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由党支部对其进行认真和全面的审查,表现突出、初步具备党员条件的,经支委会讨论研究后报党总支,经党总支会议研究同意可确定为“发展对象”。

在确定发展对象时,应注意下列情况:

1、注意政治素质和全面发展,对具有奉献精神,热心工作,关心集体和他人,符合条件的,应优先考虑;

2、同等条件下,获校级以上表彰的先进个人优先考虑;

3、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不满一年的,不能列为发展对象;

4、未经党校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不能列为发展对象;

5、平时考勤不合格的,不能列为发展对象;

6、教职工“发展对象”必须切实履行好岗位职责,在教书育人工作中表现突出,并能真正起到先锋模范作用。


第十条 支部初审

1、政治审查。主要内容是: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本人经历和在重大问题上的表现;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历情况。政治审查要形成综合材料。可以通过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等方式进行。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不再函调或外调。

2、觉悟和表现审查。主要内容是:对党的认识过程和入党动机,政治思想表现,对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的认识及态度,工作、学习和日常生活中的表现和作用,为人民服务的精神,对主要缺点的认识和改进情况,党内外群众的意见等。

3、召开群众座谈会征求意见,并做好记录上报。

第十一条 公示。支委会研究提出发展对象后,由支部及时将发展对象的情况在所在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一星期。公示期间,要设置公示信箱、电话,广泛听取群众意见,要确定专人负责受理来信、来访、来电。

第十二条 党支部对发展对象的材料初审通过后,报上级审查。教职工发展对象经党总支审查后,由党委组织部进行预审并向党委汇报。

审阅的材料主要有《入党申请书》、《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思想汇报、政审材料、群众座谈会记录、党校学员结业证书复印件、发展党员情况登记表等。符合要求的发给《入党志愿书》,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发《入党志愿书》。

1)材料不规范、不齐全的;

2)表现不突出,群众有较大反映的;

3)对党的认识模糊的;

4)培养考察时间不足一年的;

5)没有经过政审的,没有经过党校培训的;

6)其他不符合入党条件的。

第十三条 预备党员的接收

(一)确定入党介绍人。由两名正式党员作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

入党介绍人的任务:(1)认真了解被介绍人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质、工作表现和对党的基本知识、基本理论的学习情况,并如实向党组织汇报。(2)指导被介绍人填写《入党志愿书》。(3)被介绍人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考察。

(二)填写入党志愿书

1)在填写《入党志愿书》前,党支部负责人应与发展对象谈话,对填写内容和要求作详细说明。

2)入党介绍人应本着对党组织、被介绍人高度负责的态度,实事求是地写上自己的意见,对其缺点和不足也应如实填写。

3)支部书记对《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情况进行审查后,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三)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决议。

1)召开支部大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无特殊情况必须到会,发展对象及介绍人必须到会。

2)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现实表现、本人履历、以及应向组织说明的其他问题。

3)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主要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与会党员充分发表意见,对其能否入党进行讨论。

4)发展对象对支部大会讨论情况表明自己的态度。

5)会议表决采取票决制(表决时发展对象离会)。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半数以上,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党员正式向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统计在票数内。讨论两人以上入党时,必须逐个进行讨论和表决。

6)党支部要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填入《入党志愿书》。主要内容是:申请人的主要优缺点及支部大会表决情况(应到会和实到会人数,应到实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人数;赞成、不赞成和弃权的票数),通过决议的日期,并由支部书记签名。

(四)上报审批

1)审批前谈话。党总支审批前,要指派专人(一般由党总支委员、支部书记)同发展对象进行谈话,作进一步考察,谈话人要将谈话情况和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入《入党志愿书》。

2)通知、公布结果。党支部在接到上级党组织的批复后,在支部大会上宣布。

3)入党宣誓。

第十四条 预备党员的考察、教育和转正

(一)考察、教育

1)党支部应及时同预备党员谈话,通知其预备期起止时间,编入哪个党支部(党小组),党的生活制度和交纳党费的规定等,并针对其存在的缺点,指明努力方向。

2)党支部每半年进行一次考察,主要考察其思想政治状况,执行党的决定,履行党员义务,发挥党员作用的情况,并将考察情况填入《预备党员考察表》。预备党员每季度至少向党组织递交一份思想汇报。

(二)转正程序

1)本人申请。预备党员预备期满时,应主动向党组织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内容为:①简况。说明自己什么时候被批准入党,什么时候预备期满等。②预备期间的表现。详细写清成为预备党员以来在各方面有哪些进步和提高,还存在哪些缺点和不足之处。③今后努力方向。根据自己在预备期的表现,特别是入党后存在的缺点和不足,表明今后努力方向。

2)对预备期满未提出书面转正申请的,党组织要及时提醒,根据不同情况进行教育和处理。对于理想信念动摇,不愿继续留在党组织内的,或经党组织提醒仍不提出转正申请的,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3)进行公示,公示情况填入登记表。

4)支部大会讨论。根据其表现、公示等情况,及时召开支部大会。具备党员条件的,按期转正;不完全具备条件,需继续教育考察的,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按期转正、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都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报上级党组织审批。

5)上级党组织审批后,书记要与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支部大会上宣布。

(三)入党材料归档

预备党员转正后,入党材料存入个人档案。


第三章 纪律和监督

第十五条 发展党员工作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准以支部委员会或总支部委员会代替支部大会讨论发展党员;

(二)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发展某人;

(三)不准个人指定发展某人;

(四)不准在调动工作时突击发展;

(五)上报审查的材料不准有隐瞒、捏造或歪曲事实真相等弄虚作假现象;

(六)不准个人许愿,或打击报复、营私舞弊;

(七)不准说情送礼;

第十六 发展党员工作接受教职员工的监督,如发现有违规违纪行为,可向纪检部门举报,对违规违纪有关责任人予以责任追究,给予批评教育直到党纪处分。


第十七条 为加强党员的监督和考核,实施党员满意度测评制度。党员满意度测评工作在每年6月份进行,被测评对象包括正式党员和预备党员。由党支部负责组织实施测评工作。组织召开会议,并委派一名支部委员对整个测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对党员一年的工作、学习、纪律、作用发挥等情况进行总结并述职,对党员的综合表现进行测评,包括满意、比较满意、一般、不太满意、不满意。党员满意度测评结果将作为预备党员转正和正式党员评奖评优的重要依据(满意度为“满意”、“比较满意”之和除以参加测评人数)。

   

第十九条  党员以及志愿加入中国共产党的教师,应该以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在教学中切实起到模范带头作用。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凡出现旷班、迟到、早退累计达2次,凡出现聚众打牌、酗酒、赌博等违纪行为,均取消其当年入党资格;预备党员凡出现以上违纪情况,将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正式党员凡出现以上违纪情况,视情节轻重将给予党内纪律处分或劝其退党。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试行)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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