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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学院直属党支部党费收缴、管理制度

【来源: | 发布日期:2023-03-06 】

马克思主义学院直属党支部党费收缴、管理制度

 共产党员按照党章的规定主动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增强党的组织观念,自觉履行党员义务,关心支持党的事业的重要体现。为做好党总支党费的收缴、管理、使用工作,根据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党费的收缴

   (一)收缴标准:凡有工资收入的党员,每月以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项目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二)收缴比例:党费收缴基数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基数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最终月标准数额为:基数乘以相应的百分比所得数字。

   (三)党员工资增加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的比例交纳党费。

   (四)党员除按规定交纳党费外,本人自愿多交不限。

   (五)党员应按月主动交纳党费,一般情况不得由别人代缴或一次缴纳几个月的党费。各基层党组织要按期上缴党费,应将党员缴纳的党费在每月底前(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上缴党总支组织部,并建立党费收缴明细表,对党费收缴情况要认真记载。

   (六)对不按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要按《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严肃处理。

   (七)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二、党费的管理

   (一)党支部党费收缴责成专人管理,定期上缴。 

   (二)学校党总支每年对各基层单位交纳党费的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各基层党组织每半年对所属支部交纳党费的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及时发现不足。

   (三)严禁挪用、借用、占用党费,违反规定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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